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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科技: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5 19:44:09

证券代码:830809 证券简称:安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4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5 日,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 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子议案 7.9《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 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 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 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四)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 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
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过半数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
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根据《公司章程》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调离工作岗位或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公司或子公司发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情况,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
外”、“低于”、“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本制度的修订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贵州安达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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