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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科技: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5-08-25 19:28:22

证券代码:301607 证券简称:富特科技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绿色转型”目标及“走出去”的背景下,新能源汽车产业迎来广阔发展空间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产业政策从多个维度对新能源汽车产业进行支持。
《2025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大力发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手机和电脑、智能机器人等新一代智能终端以及智能制造装备。2024年 8 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中强调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淘汰老旧运输工具,推进零排放货
运,到 2035 年,新能源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2024 年 5 月,国务院发
布《2024-2025 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强调推进交通运输装备低碳转型,聚焦新能源汽车政策支持体系,加快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的实现。2024 年 2 月,商务部、发改委等九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贸易合作健康发展的意见》,支持新能源汽车供应链企业同步出海,形成协同效应。在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保持高速增长。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2024 年中国新能源汽车的产销量分别双双超
过 1,200 万辆,其中产量 1,288.8 万辆、销量 1,286.6 万辆,同比分别增长
34.4%和 35.5%,新能源新车销量达到汽车新车总销量的 40.9%,保有量则达
到 3,140 万辆,较“十三五”末期增长超过 5 倍;2025 年 1-6 月中国新能源汽
车的产销量分别为 696.8 万辆和 693.7 万辆,同比分别增长 41.4%和 40.3%。
出口方面,根据国际能源署(IEA)数据,全球新能源汽车市场在 2024 年
销量超过 1,700 万辆,实现了 25%的年增长率,预计 2025 年全球新能源汽车
销量超过 2,000 万辆;中国新能源整车及零部件企业抓住有利时机,海外建厂呈现规模扩张、技术输出、标准引领的递进式发展态势,政策体系的系统性与
灵活性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坚实保障;2025 年 1-6 月,中国新能源汽车出口 106 万辆,同比增长 75.2%。
2、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系统具有稳定且规模庞大的市场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行业作为新能源汽车上游行业,是支撑行业发展的核心环节,属于该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直接受益于新能源汽车产销规模的增长。对于新能源汽车而言,车载电源是不可或缺的核心零部件,一辆新能源汽车一般标配一套车载高压电源系统,其市场规模随着新能源汽车销量的增长而增长,因此下游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将为车载高压电源行业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当前正处在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整合的关键期,在国家战略及产业政策双重利好的行业升级大背景下,零部件产业也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公司作为车载电源系统行业的参与者,需要把握住市场规模快速发展的机遇,提升核心竞争力,提高市场占有率,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3、技术快速发展是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系统厂商的重要机遇
在车载电源领域,传统分立的车载充电机(OBC)、DC/DC 变换器、高压配电单元(PDU)正加速向“多合一”集成产品演进,通过共用壳体、冷却系统与控制模块,可使产品体积缩减,重量降低,系统效率提升,同时大幅减少整车线束布局复杂度。随着行业竞争加剧,更高阶的系统集成也成为头部企业角逐的焦点。除集成化外,车载电源产品技术整体还向着轻量化、高压化、功能多样化等方向发展,技术指标进一步提高,满足了新能源汽车对于高效能组件日益增长的需求。这不仅推动了行业内技术创新的步伐,也为相关企业提供了更多参与全球市场竞争的机会。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1、紧握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机遇,扩充产能满足市场需求
新能源汽车作为新质生产力的代表,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载体,当前正处在汽车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期,我国正在紧紧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为产业链上下游参与者创
造了良好的市场机遇。公司凭借优质和稳定的核心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与多家国内外战略客户达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客户群体处于不断拓展之中,产品已占据相关客户的主要或重要产品份额,从而带动公司收入不断增长。
公司国内市场根基稳固,陆续定点广汽集团、蔚来汽车、小鹏汽车、小米汽车、长安汽车、零跑汽车等多个客户项目,促进了公司国内业务的持续增长。国际市场开拓方面,公司陆续定点雷诺汽车、Stellantis 等国际一流车企多个重要平台性项目;同时基于现有海外客户合作背景,公司积极接洽国际一流车企,2024 年公司正式定点欧洲某主流豪华汽车品牌项目,是国内首家成为该品牌项目一供的独立供应商;2024 年公司直接出口的车载产品营业收入占比约 6.8%,标志着国际市场开拓具备良好的开端,为未来的全球化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公司作为国内车载高压电源行业的领先企业,除已定点的海外品牌项目外,仍在积极接洽其他国际一流车企,积极参加海外市场竞争。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可以帮助公司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期更好地把握增长窗口,扩充产能满足全球市场需求,为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2、响应国家新能源汽车战略发展要求,提升产业链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我国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多次出台政策强调提升核心零部件自主可控能力,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明确提出,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形成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产业供应链。公司作为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供应商,积极响应国家战略要求。目前,公司在车载高压电源系统等核心部件领域已具备自主生产能力,面向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以及国家对核心部件自主化的更高要求,公司拟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继续加强车载电源系统生产线的建设、强化新一代车载电源系统产品的研发,进一步提高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核心部件车载高压电源系统的技术先进性,强化我国产业链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3、提升技术研发能力,推动产品技术升级
公司是国内车载高压电源行业的领先企业,已自主掌握电力电子变换技术、数字化及模块化的软件开发技术、高效能热管理和结构设计技术三大方面的核
成化、轻量化、高压化、功能多样化的趋势,面对行业技术竞争加剧,公司仍需要持续保持对研发的投入力度以保证产品的竞争力,并紧跟行业技术延伸方向,布局下一代产品研发。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包括新一代车载电源产品研发项目,通过该项目公司可引进先进的研发设备,营造良好的研发环境,有效提升研发质量、缩短研发周期。该项目有利于公司把握行业技术革新趋势,助力新产品开发,保证公司在行业内的研发创新优势,助力公司引领行业技术变革,提升公司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4、优化财务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
近年来,公司经营规模有所提升,经营规模的扩张导致在生产运营、技术投入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日益增加,仅通过银行借款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资金难以满足公司的资金需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和财务状况、缓解公司资金压力、降低流动性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提升公司财务稳健程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二、本次发行方案论证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本次发行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智能化生产制造项目(三期)、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生产项目第二基地购置项目、新一代车载电源产品研发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对公司的经营能力、业务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增加公司在产业链中的话语权与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在车载电源产品技术优势,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规模较大,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亦不断增长,公司自有资金难以完全满足上述资金需求;因此,公司选择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解决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协助项目顺利推进。
(2)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存在局限性
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会产生较高的财务成本。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全借助债务融资,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升影响公司的资本架构,增加财务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财务费用将会影响公司利润,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稳健经营。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适合公司现阶段发展的融资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现金流压力将得到缓解,资本结构将进一步改善,公司的资金实力、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提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长远来看能够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
2、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在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若国家法律、法规等制度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1、本次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本数),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
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的方式并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2、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3、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案和程序的合理性
1、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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