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9:28:22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在公
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任期届满前,如有委员辞去董事职务,则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内部审计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委员的意见、建议或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当天传达给公司,同时寄出原件。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送达或邮寄送出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委员会成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审计委员会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以邮寄或传真投票方式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以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本人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应进行存档。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往后修改、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