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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一科技:巨一科技公司章程(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8:44:49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 股份转让......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8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8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1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3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13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17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 董事会......24
第一节 董事......24
第二节 董事会......27
第三节 独立董事......32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7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9
第二节 利润分配......39
第三节 内部审计......43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3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44
第一节 通知......44
第二节 公告......44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6
第十章 党组织......4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9
第十二章 附则......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安徽巨一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250,000 股,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EE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 5821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7,198,775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客户为本、品质为先,诚信经营、共享发展,立足创新、追求不凡;建设世界一流的智能装备和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研发和制造体系,打造令人尊敬的全球化企业,实现股东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智能生产线及装备、自动化及智能设备、检测与试验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汽车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数字化工厂、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的设计、咨询与服务;工业软件、工业互联网产品的开发、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房屋与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等额划分为 137,198,775 股,每股面值为 1 元。各
发起人持股数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为: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1 刘蕾 净资产折股 6,003.00 61.47% 2020 年 4 月
合肥工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
2 净资产折股 756.00 7.74% 2020 年 4 月
公司
3 林巨广 净资产折股 630.00 6.45% 2020 年 4 月
合肥道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4 净资产折股 600.00 6.14% 2020 年 4 月
(有限合伙)
5 马振飞 净资产折股 270.00 2.76% 2020 年 4 月
6 杨连华 净资产折股 270.00 2.76% 2020 年 4 月
7 王淑旺 净资产折股 225.00 2.30% 2020 年 4 月
8 王健强 净资产折股 189.00 1.94% 2020 年 4 月
9 任永强 净资产折股 162.00 1.66% 2020 年 4 月
10 王体伟 净资产折股 135.00 1.38% 2020 年 4 月
11 张克林 净资产折股 135.00 1.38% 2020 年 4 月
12 张正初 净资产折股 117.00 1.20% 2020 年 4 月
13 朱学敏 净资产折股 108.00 1.11% 2020 年 4 月
扬州尚颀汽车产业股权投资
14 净资产折股 165.00 1.69% 2020 年 4 月
基金(有限合伙)
合计 - 9,765.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7,198,775 股,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同股
同权,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条 在公司发行新股时,批准发行新股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除非该次股东会明确作出优先认购的安排。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化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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