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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信: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5 18:06:11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发挥内部审计监察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利益,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应用指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监察,是指公司审计监察中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规程以及公司内控制度,对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规范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控制目标的过程:
(一)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三)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以增加价值为目标,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为核心,以业务流程为路径,以监督和评价经营活动、经营成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重点,推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的完善,促进公司经营质量提高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公司总部、二级单位、项目部及其工作人员业务活动均接受公司内部审计监察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审计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在委员会召集人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含)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立审计监察中心,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监察工作,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不受公司内部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审计监察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业务知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并不断通过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素养、高尚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监察业务;
(三)内部审计监察人员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角色参加任何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四)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沟通能力,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监察人员要依法审计、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保守公司秘密。
第三章 审计监察工作范围
第十条 内部审计监察应涵盖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总部、二级单位、项目部在安全生产、技术质量、设备物资、财务经营、人力资源、行政后勤等方面经营管理活动,以及内部控制体系、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等。具体包括:
(一)业务管理审计,指对总部职能中心安全生产、技术质量、设备物资、财务经营、人力资源、行政后勤、资源管理等专业系统矿业管理 4.0 工作落实情况审计。
(二)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以二级单位总经理、资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项目经理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人员任职期间权责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主线,开展任职期间执行法律法规、公司制度、重大决策及效果、廉政勤政等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行为。从能力评价、管理效率、指标完成、廉洁自律等方面评价其履职情况。如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联合纪委进行问责;

(三)经济效益审计,是指以审查评价实现经济效益的程度和途径为内容,以促进经济效益提高为目的所实施的审计,是对二级单位、项目部、自有矿山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经济效益、经营效果及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评价的一种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
(四)绩效考核审计,是指依据经营目标责任书,对总部职能中心、二级单位年度经营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审计。核实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揭示经营考核中不合理因素,提出管理整改意见;
(五)内部控制审计,指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内控流程、风险控制的审计;
(六)离任审计,依据公司对二级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调整情况,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对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经营绩效、资产安全完整、履职尽责等方面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界定经济责任;
(七)专项审计,是指对总部职能中心及其他业务板块系统管理及履职情况、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专项审计监督检查,主要针对各单位的业务管理、内部控制、管理者履职以及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纠正管理过程中不规范、不履职行为,以及对公司重组、并购等的尽职调查;
(八)内部控制评价,结合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针对审计发现的内部控制不足和缺陷,提出审计改进意见,并按照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要求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九)纪检监察,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行政纪律的行为;
(十)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监察事项。
第四章 审计监察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监察的职责是审查和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被审计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并协助董事会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其应负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中心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监察中心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监察中心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审计监察体系,编制、修订与完善公司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年度和阶段性审计监察计划,组织实施审计监察工作,及时进行审计监察结果报告和应用;
(三)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台账等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四)“四合一”管理体系文件中规定的相应工作;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审计,提出整改意见,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时反馈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
(六)对公司的财务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对外投资、重大经济合同、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建设、对外担保、资产变动等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七)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八)配合公司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调查处理党员违法、违纪事件,做好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预防职务犯罪;
(九)对年度内部审计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确定下一年度主要工作及保障措施;
(十)完成公司临时交办、授权的内部审计监察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中心工作计划和审计流程,选择合适的审计方法组织实施审计,做好审计记录,收集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底稿;
(二)按时出具高质量的审计报告,保证审计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公正、有效;
(三)始终保持独立、客观、公正、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廉洁、高尚的职业道德;
(四)妥善保存保管审计证据、审计资料,形成审计档案;

(五)所有审计资料都是公司机密,审计监察人员应严格保守公司机密,妥善保存审计资料,不得向他人随意透露公司信息,不得擅自外借审计资料;
(六)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审计结束后向中心汇报审计结果;
(七)审计监察人员应不断学习会计、审计、管理、经济、税务、安全生产、设备物资、贸易等专业知识,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积累经验,提升自身专业技能;
(八)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工作中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领导办的临时性工作。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被审单位必须接受审计监察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的审计,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被审计人员应支持、配合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监察人员的询问和调查,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被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不得打击、威胁、报复审计人员;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凭证、账册、报表、档案等文件和资料;不得转移、隐匿资产;
(四)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在审计底稿、审计整改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接受并执行董事长批准的审计结果,积极进行审计整改;
(五)被审计单位应妥善保存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等资料,对以上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中心具有以下权限:
(一)列席有关生产经营管理、重要经济决策、工程(项目)招投标等会议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监察对象按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工程施工、财务收支、预算执行、会计报表、采购合同、工程合同、工程预结算、规章制度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电子数据等;
(三)就审计监察涉及的有关事项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并对有关实物、文件、资料进行复印、拍照和录像,被审单位须指定专人配合工作,不得拒绝和设置障碍;
(四)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将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浪
并给公司造成损失和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等,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有权暂时封存;
(六)对审计出来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督被审计单位后续整改情况,对于整改不力的,可以视情况提出处罚建议;
(八)对打击报复审计人员、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行为,可提出表扬和奖励意见;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人员)具有以下权限:
(一)回避权。被审计人员与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时有权予以回避;
(二)解释权。被审计人员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疑问进行合理的解释,审计监察人员应认真听取解释并根据事实做出合理判断;
(三)建议权。被审计人员有权向审计监察人员提出合理建议,审计监察人员应认真听取并酌情采纳;
(四)检举权。被审计人员在掌握充分证据基础上有权向董事会检举审计监察人员的失职行为;
(五)顺延权。当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事项或被审计人员有重大事项急需处理时,被审计人员有权要求审计工作顺延,审计监察人员应根据事实予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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