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昌新材: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5:58:24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
第六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均属内幕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涉及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证券发行、合并、分立、分拆上市、股份回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应及时按要求将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登记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但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应当及时通过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见附件三)的必要方式告知相关内幕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
(四)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涉及对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送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炒作公司股票,并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后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定期检查内幕人员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一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书面承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降职、免职等处罚以及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解除其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