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谷: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2 17:28:54
证券代码:600265 证券简称:ST 景谷 公告编号:2025-070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木业”)、汇银木业原实际控制人崔会军、王兰存为被告。
●涉案金额:汇银木业本次收到的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县法院”)送达的三份《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涉三起案件,合计涉案金额包括本金 1,257.65 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汇银木业涉及财产保全及诉讼事项累计15 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 10,772.42 万元(诉讼本金,不包括相应利息,最终以收到的立案文书等为准),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13.27%;已披露涉诉事项累计 7 项(含本次涉诉事项),详情可见《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中第十节财务报告之“十六、承诺及或有事项”、《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涉案金额合计为 6,227.65 万元(诉讼本金,不包括相应利息),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65.48%。
●因涉及上述多项民间借贷纠纷等原因,目前汇银木业 9 个银行账户均被法
院冻结,现有的纤维板及刨花板 2 条生产线均已停产,无法预计汇银木业复工复产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将会造成不利影响。同时,根据公司 2025 年半年度业
绩预告,预计公司 2025 年半年度经营业绩将进一步下滑,持续经营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鉴于债务尚在核查中,同时部分债权人可能通过诉讼等途径进一步主张权利,汇银木业原实控人崔会军、王兰存及汇银木业尚有未偿还的借款金额存在不断增加的可能性。公司已成立专项小组,全面核查相关借款的真实性、完整性,聘请了专门诉讼律师积极应诉,同时,公司将采取法律等手段,减少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积极向相关责任人采取追偿手段,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汇银木业收到唐县法院送达的(2025)冀 0627 民初 3547 号、(2025)
冀 0627 民初 3550 号、(2025)冀 0627 民初 3552 号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
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上述案件系因汇银木业原实际控制人崔会军、王兰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所致,原告刘建柱、刘玉梅、李春育将汇银木业、崔会军、王兰存诉至唐县法院,合计涉案金额包括本金 1,257.65 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情况
1、案号为(2025)冀 0627 民初 3547 号案件
原告:刘建柱
被告:崔会军、王兰存、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被告”)
第三人:管英杰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5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5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5 月 25 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于 2025 年 3 月 23 日,被告崔会军从原告处借款 800,000 元用于被
告汇银木业经营周转,原告通过陈俊乔账户向被告崔会军指定账户(户名:王会景,账号 62155804090056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提供了该笔借款。同日被告崔会军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签字捺印,同时约定利
息为每日 1,600 元,在 2025 年 4 月 8 日前归还,到期未还,出借方有权向借款
人和担保人追偿,二人具有同等还款责任,被告王兰存作为担保人签字捺印。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本息,经多次催要,2025 年 5 月 24 日,被告崔会
军通过第三人告知原告已偿还本金 30 万元,利息 96,000 元。剩余本金 50 万元
至今未还。被告崔会军、王兰存为被告汇银木业董事、股东,第三人管英杰为被告汇银木业监事,原告认为,三被告均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2、案号为(2025)冀 0627 民初 3550 号案件
原告:刘玉梅
被告:崔会军、王兰存、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管英杰
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5,00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5,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5 月 17 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
月利率 1.5%计算);
(2)判今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被告崔会军、王兰存向原告借款 5,000,000
元用于被告汇银木业经营周转,同日被告崔会军、王兰存向原告出具借条,同时
约定月息一分五厘,利息月付,借款期限为一年,2025 年 5 月 16 日到期归还。
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指定的收款账号提供借款(第一笔 350 万元于 2024 年 5 月 6
日通过邢台市宇飞扬商贸有限公司转入被告指定的户名为王会景的中国工商银
行账号 621558040900563****;第二笔 150 万元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通过原告个
人账户转入被告指定的上述王会景账户)。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述借条到期后,被告崔会军、王兰存仅支付了借期内利
息,未偿还本金,被告崔会军、王兰存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延期一年
至 2026 年 5 月 16 日,但自 2025 年 6 月起,两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且现已
联系不上。被告崔会军、王兰存为被告汇银木业董事、股东,第三人管英杰为被告汇银木业监事。原告认为,三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且公开资料显示三被告面临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极有可能丧失偿债能力,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3、案号为(2025)冀 0627 民初 3552 号案件
原告:李春育
被告:崔会军、王兰存、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截至 2025 年 8 月 20 日止,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 7,076,498 元;
(2)截至 2025 年 8 月 20 日止,尚欠利息人民币 317,879 元以及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以月息 1%计算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
三被告因经营需要共同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多次将借款转至被告指定账户,分别约定月息 1.5 分或 1.2 分,期间被告将未给付利息转化为借款本金,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以上共计 7,076,498 元,原告多次催要,但三被告至今未偿还。
三、公司目前涉诉情况
序号 案号 原告 被告 诉讼本金 案由 状态
(2025)冀 汇银木业、 民间 已立案,
1 0636 民初 王三全 崔会军、 3,720 万元 借贷 未开庭
1696 号 王兰存
(2025)冀 汇银木业、 民间 已立案,
2 0636 民初 王东仙 崔会军、 150 万元 借贷 未开庭
1697 号 王兰存
(2025)冀 汇银木业、 民间 已立案,
3 0636 民初 王新旺 崔会军、 200 万元 借贷 未开庭
1698 号 王兰存
(2025)冀 汇银木业、 民间 于2025年
4 0684 民初 张茂祥 崔会军、 900 万元 借贷 8 月 22 日
2153 号 王兰存 开庭
(2025)冀 汇银木业、 尚未收到
5 0627 民初 赵全来 崔会军、 1,000 万元 民间 案件相关
3294 号 王兰存 借贷 立案受理
通知书
(2025)冀 尚未收到
6 0627 民初 刘静超 汇银木业 719.86 万元 民间 案件相关
3345 号 借贷 立案受理
通知书
(2025)冀 尚未收到
7 0123 民初 高爱萍、 汇银木业 400 万元 民间 案件相关
6294 号 刘岩 借贷 立案受理
通知书
(2025)冀 尚未收到
8 0627 民初 赵会平 汇银木业 458.30 万元 民间 案件相关
3384 号 借贷 立案受理
通知书
(2025)冀 尚未收到
9 0627 民初 王保龙、 汇银木业 206 万元 民间 案件相关
3392 号 赵会敏 借贷 立案受理
通知书
(2025)冀 汇银木业、 尚未收到
10 0627 民初 王保顺 崔会军、 257.50 万元 民间 案件相关
3414 号 邢二录、 借贷 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