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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源环保: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2 16:29:14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董事会委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董事会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对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认为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当的情况下,应采纳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
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召集、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需召开,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应在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
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特殊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后除外。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送
达或邮件送达的方式进行会议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本议事规则所称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提名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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