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顿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1 18:30:42
证券代码:000920 证券简称:沃顿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4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
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规定,公司拟不再设
置监事会和监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
规则》相应废止。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通过前,公司
监事会及监事将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公司监事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
勉尽责,公司对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
感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
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1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九条 公司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2 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监事、高 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3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4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法律顾问、总工程师。 总法律顾问、总工程师。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等权利。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5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6 面值。 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铁路机车车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铁路机车
7 辆工业总公司。 车辆工业总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9,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7,262.1118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 万股,公司已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47,262.1118 万股,公司已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
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9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0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11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12 质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一年内不得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
13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14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15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决权;
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 者质询;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