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茂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19日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19 18:31:09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
值,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
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
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利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
量。
公司应当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确认公司是否属于长期破净
公司。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制定公司估值提升计划,在该季度结束之
日起 2 个月内,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已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的,在
计划到期前无需再次披露,经董事会评估后需要完善的除外。
前款所称长期破净公司是指股票连续12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上市公司。判断是
否触及长期破净情形时,以公司股票收盘价与当日已披露的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进行比较。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
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
的研究开发、市场及供应链拓展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应
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
性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 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
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
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工作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工作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可以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
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
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
专人接听,并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
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以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
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
更新。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
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人员有机会接触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
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
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调研。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
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
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
员和董事会秘书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