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传媒: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18 19:39:40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政府监管部门;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 股东会;
(三) 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邮寄资料;
(六) 电话咨询;
(七) 广告;
(八) 路演;
(九) 现场参观;
(十) 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九条 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可以设立相关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同时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专项费用预算。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八)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九)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进
行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在投资者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十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十九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