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微智能:《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30 20:42:04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或 “总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会计和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公司财务报告信息质量,防范财务与经营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
觉接受财政、税务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严密、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以保证财务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和完善财务预算及成本管理体系,
健全预测、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等管理基础工作;募集和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真实、完整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财务会计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
他主体(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具体经营和管理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组织结构
1、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2、公司和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3、公司和各子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资料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设立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岗位,负责和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经理提名、董事会按规定的任职条件聘用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5、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公司设立财务中心,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公司对所设立分、子公司实行财务垂直管理,分、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由公司财务中心统一委派和调遣,并向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并报告工作。
6、财务会计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益关联方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出纳或从事与货币资金相关的会计岗位工作。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公司财务中心管理职责
财务中心在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落实财务会计核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专门办理财务与会计业务的机构,其主要管理职责如下:
1、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公司会计政策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公司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各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审计工作。
2、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要求组织完成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财务报 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3、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财务人员的业务进行培训,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置财务人员的方案,支持财务人员履行职责。对公司委派到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有任免调动建议权。
4、参与公司的经营计划和项目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签订、资产购置和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研究,为公司的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意见。
5、负责公司财务分析工作,并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公司经营情况分析,总结经验,找出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按照国家税法体系制定税务计划,办理税务申报、缴纳及汇算清缴工作,对税务合法、筹划有效负责。
7、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工作,按照相关制度办理资金结算,合理资金调配,确保资金安全。
8、按照国家融资政策及公司业务需求,办理公司融资业务,合理有效地控制资金成本,维护良好的融资渠道和资源。
9、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组织公司年度预算编制、月度预算执行与分析,编制损益预测报告。
10、建立公司的财务控制体系,制定并监督执行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11、负责监督公司的资产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12、制定公司运营绩效分析体系,监控运营财务指标;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责任中心考核方案的财务绩效目标,并提供考核结果及分析。
第七条 财务人员职业道德
1、公司财务人员应当具备“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廉洁严谨”的职业素质,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
2、熟练运用国家会计法规、规章和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保证所提供的会计核算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财务管理方法,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4、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财务会计信息,除公司授权外,不得私自向外提供或泄露公司会计信息。
第八条 财务会计人员因徇私舞弊、重大失职、泄露机密等对公司造成经济
损失或重大影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制度等对其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第九条 财务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加强对财务人员
的培养,提高工作能力和办事效率,完善内部控制。财务人员在同一工作岗位工作满三年一般应进行轮岗,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岗位上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不受同一岗位任职时间的限制。轮岗要统筹兼顾工作的安排
和人员的使用,由财务中心经理提出安排计划,报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财务人员培训管理
1、财务中心负责组织财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与技能不断更新与提高。
2、财务中心拟定年度财务培训计划,由财务总监、财务经理或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水平的岗位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撰写培训材料,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财务人员进行培训。
3、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任职期间若取得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后,可凭相关单据和发票报销相关费用。鼓励会计人员自行参加各类财务会计职称及CPA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可凭相关单据和发票报销相关费用。
4、安排财务人员参加税务、银行、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及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及时掌握国家最新政策和信息。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
1、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一般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由财务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监交,财务负责人调动或离职由公司负责人监交。对未办妥移交和监交手续的财务人员,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2、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填写《财务部岗位工作交接表》,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交接表上签名,交接表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均需在工作交接表上签名或盖名章后,始为移交完毕。移交完毕,移交人员才能离开原工作岗位;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财会业务有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规范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国家统一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政策,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支、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经营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三、公司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核算结账时间为月末最后一天,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五、会计记录的文字统一使用中文或同时使用英文,中英文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六、公司可以根据业务的特点选择适合本公司管理需要的会计日记账。
(一)公司设立的账簿组织如下: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辅助账。
(二)基本的记账程序为: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根据原始凭证或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账;
4、根据记账凭证记入总账;
5、月终,将各日记账、明细账余额之和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然后根据结账调整后的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
一、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二、原始记录的内容
(一)原始记录是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载,是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观反映,是未经加工的第一手资料。公司发生每一项经济业务时,各部门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制、审核、签署,财务人员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
经办人员严格按政策和制度办事,防止铺张浪费、营私舞弊的行为发生,从而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原始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反映职工人数、职工调动、考勤、工时、工资结算等情况的原始记录;
2、存货收、发、领、退方面的原始记录;
3、各项财产物资毁损情况的原始记录;
4、反映产品质量、设备利用情况的原始记录;
5、反映款项支付、往来结算情况的原始记录;
6、反映劳务以及各项费用(包括通讯费、差旅费、招待费、交通费等) 开支情况的原始记录。
(二)原始记录的填制规定:
1、字迹端正、清楚,不得潦草或书写不规范的汉字;
2、原始记录上的各项目,须逐一填写,不得空置不填;
3、一般要求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复写时可用圆珠笔;
4、涉及金额的原始记录大小写必须一致,数字填写必须规范;
5、原始记录要求有经办人签名的,必须要经办人亲笔签名。
三、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必须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必须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注明用途与收取人员共同签名。
五、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六、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
七、会计人员必须严格审核会计凭证,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必须退回补填或更正;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必须拒绝受理,并及时报领导处理。
八、会计人员必须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各种会计凭证必须及时传递,不得积压,按规定的传递程序进行传递。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