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上海电气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2 19:15:25
证券代码:601727 证券简称:上海电气 编号:临 2025-042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改革实际情况,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核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公司章程》及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
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召开的董事会五届一百一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相关附件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整体修订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将《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与表决有关的“半数以上”统一调整为“过半数”,以及删除《公司章程》中有关“监事”、“监事会”等相关用词以及第十三章“监事会”整章。
2.“监事”、“监事会”等相关用词直接删除无需替换为其他词语的,本表不再展示,需替换为“审核委员会”等其他词语的,在本表中另行列示。
3.由于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第一条 第一条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 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围绕企业生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产经营开展工作,把方向、管大局、促 委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把方落实,发挥领导作用。建立党的工作机 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领导作用。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
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 总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总
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 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 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 ......
前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免疑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审计义,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或“董 师、首席运营官、董事会秘书、总监及事会秘书”均不包括公司根据《上市规 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则》要求委任的公司秘书)。 (为免疑义,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或“董事会秘书”均不包括公司根据
《上市规则》要求委任的公司秘书)。
本章程所称“总经理”与“副总经
理”,分别对应公司内部职务名称“总
裁”与“副总裁”。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的一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的一
切行为均须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 切行为均须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之上市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之上市规则,并且应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规则,并且应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
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 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类别的股份。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
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 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
本。 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院证券主管机构同意的其他方式。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批准后,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
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的规定批准后,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条为新增,后续条款序号顺延调整。 第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转让公司股份,应遵守公司章程及 转让公司股份,应遵守公司章程及
其他适用规定。 其他适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 ......
(二)股份购买人与公司的每名股 (二)股份购买人与公司的每名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 东、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高级管理人员同意,而代表公司本身及 级管理人员同意,而代表公司本身及每每名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 名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高级管理人员行事的公司亦与每名股 管理人员行事的公司亦与每名股东同东同意,将因公司章程而产生之一切争 意,将因公司章程而产生之一切争议及议及索偿,或因《公司法》及其他中国 索偿,或因《公司法》及其他中国有关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 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发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权 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权利主利主张,须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仲 张,须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仲裁解裁解决,及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 决,及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其裁决, 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