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信通:亿阳信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22 17:32:21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范围...... - 2 -
第一节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认定范围......- 2 -
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范围......- 4 -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 4 -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及义务......- 5 -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程序及内容......- 6 -
第六章 罚则......- 8 -
第七章 附则......- 9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5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发布未曾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除非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生效的合同有特殊规定,否则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范围
第一节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认定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是指《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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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上述范围的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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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下列有关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秘书及其领导下的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监控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未经董事长代表董事会批准和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各种移动存储介质、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设置严格的管理,在保密分级、创建、评审、会签、传递、发布、归档、销毁工作上制定详细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相关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应遵循本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应保证首先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内幕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及义务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以任何形式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九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统计等岗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程序及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1、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6 -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后应当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