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环科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7-21 17:07:4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环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楚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82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93,500 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693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 60,28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80,373,500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80,373,500 股,具体股本结构情况如下表: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51,610,740 64.2136%
高管锁定股 616,980 0.7676%
首发前限售股 50,993,760 63.446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8,762,760 35.7864%
三、总股本 80,373,500 100.0000%
公司自上市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动。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陈步东、徐时永、吴意波、杭州元一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元一投资”)、杭州楚一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楚一投资”)、陈晓东、钱纯波。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的承诺如下:
承诺方 承诺 承诺内容
类型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25 日,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
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
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陈步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东、吴 股份 3、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
意波、 限售 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
徐时 承诺 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公司在
永、陈 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晓东 4、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
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5、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
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
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
责任;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7、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
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
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
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人
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
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
延;(2)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承担
元一投 股份 赔偿责任;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资、楚 限售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投资 承诺 3、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
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
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发行
人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则依法赔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1、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25 日,如
股份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钱纯波 限售 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
承诺 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
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
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
4、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