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新材: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1 16:56:24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及其控股各分子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帮助公司持续提高运作效率、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第三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
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
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内部机构或者职能
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
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九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 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 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 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内部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
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 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 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 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 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并予以披露(如适用)。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奖惩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
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 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