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福电子: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18 18:01:30
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新建、扩建、技改的工程项目投资以及股权投资等。技术创新类项目的投资管理按照《研发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投资管理包括对项目的调研、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评审、报批、实施、验收、后评价,以及对股权投资的调研、尽职调查、报批、实施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应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股权投资的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对外股权投资等前期调研、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经公司批准后,并按《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信息化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实施方案,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协议、合同和重要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审查工作;
(四)参与项目验收及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 工程部是工程项目投资管理的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公司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按《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公司拟投资工程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可行性研究、评审及报批;
(三)对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并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后下发开工通知书;
(四)负责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每月编制工程项目简报并申报工程项目资金计划,每季度组织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并通报;
(五)负责组织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投资活动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投资项目的资金筹集、资金支付管理、会计核算、工程竣工决算等工作。参与项目的验收、后评价工作;参与对外股权投资的尽职调查。
第八条 内控审计部负责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其他部门应全力配合开展与公司投资事项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程项目投资管理
第十条 每年第四季度,工程部编制年度工程项目投资计划,提交董事长召开专题办公会审查。并在满足投资条件时,根据投资金额的大小按《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工程部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并按《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条件的,由工程部提交需求部门分管领导、分管工程项目领导、工程部分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经公司决策同意实施的工程项目,由工程部提交申请,经分管工程项目领导、工程部分管领导审批后发文成立项目部(其中涉及提前进行长周期设备、影响设计的关键性设备订货以及影响
工期的土石方开挖、场地平整、地基处理等工作的项目须报董事长审批),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开展项目的初步设计工作。
初步设计完成后,由项目部按要求编制投资预算和实施方案,经工程部组织评审后,在取得项目建设所需的安评、环评、能评、施工许可等相关报批、报建手续后报公司下发开工通知书,对项目工期、投资金额以及考核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根据发展需要拟开展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的储备项目,由工程部向公司申报,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报董事长批准后,开展相关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开工通知书下发后,由项目部负责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方案及预算发生变更的,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及单项(安全、环保、消防等)验收合格,完成结算、审计,办理财务决算,由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后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公司。
第十六条 需要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由责任部门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四章 股权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主要包括新设股权、股权收购、股权转
让等。
第十八条 拟新设股权的由相关部门开展前期调研并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由董事长组织讨论,经论证可行的,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制定投资方案,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拟进行股权收购的,由相关部门开展前期调研并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并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对投资标的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参与尽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报董事长组织讨论,经论证可行的,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制定投资方案,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股权投资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审批条件的,投资方案报涉及单位的分管领导、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重大对外股权投资活动由公司发文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前期调研、尽职调查、制定投资方案,并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二十条 经公司批准后的股权投资,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投资后按照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处置控制
第二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
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转让或回收、核销应由相应对外投资的执行部门进行方案论证,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调查、论证和分析,形成相应方案,并按《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投资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部门批复、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企业登记档案等文件正本,由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上述各类文件的副本应当作为备查文件,连同审议投资项目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对严格执行公司各项投资程序、业务规范,高质量完成项目投资论证、决策、执行、管理工作,项目进展顺利,经验收和评价后,给公司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报请公司给予有关人员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并限期改正。因前期调研及论证不充分、违反投资决策程序与操作规程等原因,导致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或造成投资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和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由公司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