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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微微电: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1 21:41:08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平、
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赛微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
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
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二)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
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 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
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
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
(四) 关联人员回避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
款),主要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通过约定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其他事项;
(十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
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
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本项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
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本项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
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
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九)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
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本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
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
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
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或更新上市公司关联人
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 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 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 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九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
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一旦认定构成关联
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
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
法律责任以及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
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
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
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
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 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
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
价格确定;
(五)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
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
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
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
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
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
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
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
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
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
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
型的关联交易;
(四)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
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
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 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
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
交易高度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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