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科: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1 16:10:49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指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审议选举董事的议案,应当对每位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名,但每一单独或共同提名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拟选人数;
(二)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提名委员会负责对被提名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应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 10日之前提交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案。
第八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符合法定要求的候选人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如下: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和计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不得少于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七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十八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不足,使董事会成员总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先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负责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