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力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07 19:34:41
证券代码:834599 证券简称:同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9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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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1:修订《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次修订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提升内部控制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做决议,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 2 名,至少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1 名为职工代表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收集、整理及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准备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有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检查公司财务;
(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九)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十一)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二)依照《公司法》第 189 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踢死诉讼;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召集及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及签署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履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述职责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以下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报送董事会: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报送董事会的书面决议事项,如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则由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如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则该书面决议仅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 5 日应
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限制。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者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当
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其中委员为独立董事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通讯表决方式。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关联委员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两人的,审计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四)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
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当立即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