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7-07 15:58:43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股东及本公司合法权益,完善航天科技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架构,推动公司运作的规范化,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确保股东会的召开,并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其职责,认真并及时地组织股东会。全体董事成员需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的顺利召开以及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必须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界定
的权限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
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即少于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中所述的持股数量应以股东会通知发出之日为准;但是,在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告发布之前,前述第(三)项提及的股东单独或共同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若持股比例不足百分之十,则本次临时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将被视为无效。
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召开股东会,必须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报告,阐述原因并进行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在获得超过半数独立董事的同意后,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建议。对于独立董事提出的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建议,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的十日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供书面反馈意见,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若董事会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则应在作出决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则需说明理由并进行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具备向董事会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权力,并需以书面形式提出该建议。董事会在接到提议后,必须在十天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回复其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若董事会批准召开临时股东会,应于决议作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通知中若涉及对初始提案的修改,必须事先得到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若董事会拒绝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提议后的十日内未给予任何回应,则视作董事会未能或不愿履行召集股东会的职责,此时审计委员会有权自行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具备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请求。董事会在接到请求后,须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意见。
董事会若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必须在作出决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股东发出会议通知。通知中若包含对原请求的任何变更,应事先获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若董事会拒绝召集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召集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任何回应,那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十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建议。该建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审计委员会。
若审计委员会决定召集临时股东会,必须在接到请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发出通知。通知中若包含对原请求的任何变更,应事先获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若审计委员会未能在既定的期限内发布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则视同审计委员会放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连续持有公司股份超过九十日且单独或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百分之十的股东,有权自行召集并主持股东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
之十。
第十一条 对于由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及其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需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单。若董事会未能提供股东名单,召集人可凭借召集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但召集人获取的股东名单仅限于用于召开股东会,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十二条 由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其
必需的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内容需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畴,明确议
题并包含具体决议事项,同时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在向股东会发出的召集通知中,董事会应明确列出本次会议将讨论的议题,并对所提出的各项议案进行详尽的内容披露。若需对前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进行变更,提案内容必须全面,不得仅限于变更部分的描述。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正式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一旦会议通知发布,董事会将不得提出未包含在会议通知中的新提案。对现有提案的任何修改,必须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十五天进行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相应推迟,以确保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十四条 公司即将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召开前的十天内提出临时提案,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召集人。召集人必须在接到提案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股东发出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并将该提案提交至股东会进行审议。但是,如果临时提案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超出了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则不在此列。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对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或新增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对其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需在年度股东会召开前二十日通过公
告形式通知所有股东,而临时股东会则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告知各位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不超过
七个工作日。一旦股权登记日被确定,便不得进行更改。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之后,除非有充分的理由,
否则不应推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明确列出的提案也不应被取消。若必须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会议日期前至少两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遵循简朴节约的原则,
严禁向出席的股东(或其代表)提供任何额外的经济利益。
股东会应设立专门的会场,并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应利用安全、经济且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技术手段,为股东参与股东会提供便利条件。股东若通过这些方式参与股东
会,将被视为亲自出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等代理人资格有效证明。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合法、有效,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合法、有效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合法有效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