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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02 18:45:38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5 年 7 月2 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股东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法对公司
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
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效率与效果;
(三)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完整;
(四)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履
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依
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隶属于财务部门或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
作,不得拒绝、阻碍或干扰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
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监督募集资金、重大资产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财务资助等事项的合规性;
(四)协助构建公司反舞弊机制,识别和揭示舞弊风险;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对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调阅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财务、合同、决策等相关资料;
(二)进入被审计单位财务账目或业务现场进行核查;
(三)询问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并获取相关证据材料;
(四)参与或列席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五)对审计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建议暂停相关业务操作;
(六)对可能被销毁、隐匿的重要资料采取临时封存措施;
(七)建议对相关制度、流程进行优化或修订。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依法依规审计;
(二)保持独立、公正、客观;
(三)具备应有的职业素养与专业胜任能力;
(四)恪守职业道德与保密义务;

(五)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根据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管理审计;
(二)专项审计(如投资、募集资金、资产处置等);
(三)离任审计;
(四)内部控制审计;
(五)信息披露审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包括:
(一)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及审计委员会安排,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审计负责人批准;
(二)实施审计调查,收集审计证据;
(三)形成审计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四)报送审计结论,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五)建立审计档案,规范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审计通知应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明确审计目的、范围、
时间等。
第十五条 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
保审计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并将整改情况反馈内部审计部门。

第十七条 对以下事项,内部审计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出具
报告: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二)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担保、资产购买或处置;
(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
(四)大额资金流转及合规性检查。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重大问题可视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包括但
不限于:
(一)证券投资、理财项目;
(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三)子公司经营风险事项;
(四)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工作底稿、证据及报告应进行系统归档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审计报告与整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形成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真实、全面地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重大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需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人员,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
施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审计工作
底稿的归档、保管、查询、复制、移交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审计档案。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制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通过实施
督导、分级复核、审计质量内部评估、接受审计质量外部评估等,保证审计质量。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
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
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对审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将其工作质量、
职业操守、审计效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于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当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发现重大审计差错、弄虚作假或舞弊行为的,应及时
追责,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公
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内
部审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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