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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银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30 22:14:19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江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
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或事项,在规定时
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
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两种方式。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
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情况等,调整直通
披露公司范围。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
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
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
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
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
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
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
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
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
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
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
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
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
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十四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
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
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
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
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
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 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情形,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
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
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
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
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
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
2、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3、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4、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
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5、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
股说明书。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
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
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
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
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
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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