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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朗五金: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27 19:02:41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Kinlong Hardware Products Co., LTD.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的投资活动,也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以寻求短期差价为主要目的的投资活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是指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
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投资的,应符合《证券法》、《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需经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议。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得将对投资事项的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七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投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亦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从事其他对外投资,虽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但对外投资事项与董事长存在关联关系的,亦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上述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另有规定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以前述累计计算金额确定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上述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对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六条 公司战略规划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投资项目的异常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定期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
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和/或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新设子公司的运营决策。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应按其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会)审批。公司推荐的董事或股东代表,在代表公司的利益对有关投资事项发表意见前,应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战略规划部征询意见。
控股子公司应在其作出对外投资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进行风险投资,确需进行风险投资的,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公司,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公司,应当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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