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视通: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26 19:13:52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控相关规定,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含分公司、办事处),公司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执行,子公司如另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须经公司总部审批后生效执行。
第三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
公司各项收支均应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管理,所有支出均应按照相关预算进行审批。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效益优先,确保重点;全面预算,过程控制;权责明确,分级实施等原则。
(二)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原则
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收支,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原则。不得违法或舞弊,杜绝浪费,经营活动取得的凭证和票据应合法有效。对于违法或舞弊行为,公司将按员工奖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分级授权审批原则
公司根据具体业务情况设定财务分级审批权限和流程,审批人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各项支出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办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公司按年度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财管中
心”)负责组织全面预算的编制工作,公司全面预算包括销售预算、成本预算、费用预算、资本预算、资金预算、利润预算等各项经营活动预算。公司全面预算经总
经理办公会(下称总经办)预审并报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 公司全年各项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项目应编制项目成本预算;项目实施应编制项目实施费用预算;临时专项支出应编制专项费用预算,经公司审批后执行。
新增的预算外支出,延用预算的报总经办预审后董事长审批。超预算支出的,经办人应提交超预算申请,经总经办预审通过并报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支出。
第六条 财管中心负责监控预算进度和执行情况,对超预算指标及时预警,定期对年度预算进度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向总经办提交预算完成情况报告。
第七条 公司依据本财务制度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细则,具体事项按预算管理细则执行。
第三章 货币资金岗位分工和授权批准管理
第八条 财管中心对货币资金业务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分工,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牵制和监督。做到:
(1)钱账分离管理,负责账务处理的会计岗位与负责现金或银行收支的出纳岗位必须设置两个以上的编制,不得一人兼任。
(2)收付款申请人、批准人、会计记录、出纳、稽核岗位分离,不得一人办理收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3)出纳人员不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 公司关于货币资金业务实行归口办理,具体如下:
(1)公司的现金收付款业务由财管中心统一办理,并且只能由出纳办理;
(2)非出纳人员不得直接接触公司的货币资金;
(3)银行结算业务只能通过公司开立的结算户办理;
(4)收款的收据和发票由财管中心的专人开具。
第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原则上三年轮换一次;其他关键财会岗位最长不超过五年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一条 公司货币资金使用按金额大小、业务性质及责任大小实行分级授权批准制度。财管中心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批准制度。
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公司资金支付的性质,将资金支付分为:经营性采购、税费及工资薪金支付;经营管理费用类支付;融资还贷及利息支付;投资性支付(包括研发);其他支出:如公司捐赠、赞助等支出;内部资金调度。
1、经营性采购、税费及工资薪金支付
公司全资子公司、板块控股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持股 50%以上)及其所属独立法人单位负责人:拥有单笔不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的审批权限;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的支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董事长或总经理可
以授权财务负责人审批 200 万元(含)-500 万的采购付款;
500 万元(含)以上的支出报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批。
2、经营管理费用类支付
公司全资子公司、板块控股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持股 50%以上)及其所属独立法人单位负责人:拥有单笔不超过 50 万元的审批权限;
50 万元(含)以上的支出报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批。
3、融资还贷及利息支付
公司融资还贷及利息支付由公司财管中心统一管理,在董事会年度审批计划范围内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在授信或担保额度内审批办理。
4、投资性支付(包括研发及固定资产类)
公司对外投资支付在完成投资决策程序后,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支付。
5、其他支出:
业务板块负责人拥有人民币 5 万元以内的与自身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支出(如公司捐赠、赞助等支出)的审批支付权限;
人民币 5 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后支付;
板块及其下属企业确因经营需要发生的与自身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关系的其他支出,均须报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支付。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公司、板块及其下属企业不得对外拆借资金,所有对外拆借资金需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后支付。
6、内部资金调度
内部资金调度是指: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资金调度。
涉及板块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范围的资金调度由财管中心发起、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1000 万元以上(含)的资金调度需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后办理。
进行上述资金支付审批时,应在各权限范围内,逐级上报进行审批,不得超越自身权限进行审批。如该事项按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则须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经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下属公司,板块可在自身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其进行相应的授权。板块及其所属企业可以在不超越上述审批权限的范围内,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资金审批权限的实施细则,已制定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实施细则的企业,如审批权限已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应继续执行,超出本制度规定审批权限的立即按本制度规定进行修订。
如因审批人的工作地点和提升工作效率的实际需要,有权审批人需授权其他人代行资金支付审批权,则由其本人和所在单位以书面文件形式出具授权书,并提交给公司总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授权,授权书上由其本人和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对货币资金业务有批准权的审批人,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及财管中心均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个人)报告。
第十三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必须经过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办理支付四个环节后方可支付。具体规定如下:
1、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由经办部门的经办人填写资金支付申请凭证,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相关交易或事项发生的原始批准件、计划、发票、验收入库单,相关的有效经济合同或证明等相关原始单据,需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事项,必须附有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2、支付审批。申请审批至少应履行程序为:经办人→经办人主管领导财务审核→财务负责人,属总经理/董事长权限的,还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各层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存在不真实、不合理、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不符合公司相关规定等情形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如所办理业务的金额或性质需要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则应当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后,才能按上述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日常费用的报销审批也需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3、支付复核。主管会计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合法合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对付款凭证进行形式上复核,包括付款凭证的所有手续是否齐备、付款凭证金额与附件金额是否相符、付款单位是否与发票一致等,开出的银行票据有另人复核;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付款后在付款凭证及附件上盖上“付讫”章,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四章 采购付款与存货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所有项目、产品及服务的采购、工程外包、售后维修等采购支出均应依据预算,超预算支出应按照本制度第二章、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十五条 公司采购应签订书面合同,除员工低值易耗品采购报销外,付款单
位应与合同单位、采购发票抬头单位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设备类采购需“票随货到”,即采购人员应要求供应商在送达货物时,同时提交采购发票。采购付款时,需“先票后款”,即经办人应先取得采购发票,然后申请付款,但预付款除外。特殊情况需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采购付款的审批权限
1、500 万元(含)以上金额的采购付款经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
2、200 万元(含)-500 万元的采购付款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董事长或总经
理可以授权财务负责人审批 200 万元(含)-500 万的采购付款,不超过 200 万的采
购付款由业务板块第一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在库存货应按月盘点,项目中的存货应根据管理需要不定期盘点。在库存货由库管部门组织盘点,财管中心负责监盘。项目存货由财管中心负责组织项目经理盘点。盘点发现账实不符的,应及时报告业务板块第一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盘亏原值合计超过 5 万的,应报总经办审批。
第五章 员工借款与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可申请借款。员工借款应遵循合理支出、合法使用、严格审批、及时报销原则。
第二十条 借款审批权限及流程
员工因公借款由经办人提出借款申请,分别经主管领导审核,财务经理审批,5 万元(含)以上需经业务板块第一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审批,财管中心审核后,予以支付。
个人借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10 万元。
第二十一条 员工报销费用的审批权限及流程
员工报销费用应提交费用报销申请及相应的合法、真实、有效的票据,分别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经理审批,5 万元(含)以上需经业务板块第一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审批,财管中心审核并扣除个人借款后,予以支付。
第二十二条 员工借款应及时完成报销、还款手续,公司借款实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特殊情况需经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员工申请支付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押金等到期可返回款项,经办人应于款项到期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退回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为准确归集各期间费用,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及内部费用控制的需要,财管中心对实际发生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费用,不予报销。三个月的起始时间从费用实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章 日常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差旅费管理
(一) 异地出差乘坐交通工具
1、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应本着经济、便捷的原则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和席别,特殊情况需乘坐高价公共交通工具和席别者,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
2、 出差人员往返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轮船码头应优先乘坐经济型交通工具(如:机场大巴、公共交通工具等)。
(二) 差旅费用标准
出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