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河: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26 19:04:36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便利股东权利行使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内幕交易。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努力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紧急处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坚持公平。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五)自愿性原则。公司可以视情况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信息。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来具体列明
相关的风险因素。自愿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难以实现的,公司有责任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更新。
(六)保守商业秘密的原则。要保护公司核心的商业秘密不泄露。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 其他个人及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具体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提出完善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草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
(三)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举办分析师会议等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投资者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前述人员可以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并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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