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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力诺: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25 18:23:17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理财产品的界定及交易原则
第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为充分提高闲置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理财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业务,需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交易对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强和无不良诚信记录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八条 委托理财获得的收益原则上应该大于等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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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的委托理财由董事长审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委托理财由董事会审批;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委托理财由股东会审批。其中,使用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在上述各级审批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实施委托理财未到期的余额不得超过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向非关联人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应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必须确保提供的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必须确保披露的内容和公司财务部提供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性。
第四章 理财产品的管理与运行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事宜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财务部为具体经办部门,并指定专人具体经办。
第十五条 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关于委托理财的决议等情况,对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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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核批准。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的审核与信息披露手续。
第十七条 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办理理财资金支付审批手续。由财务部具体运行人填写用款申请单,并注明理财产品使用资金金额和理财期限,由董事长签批,并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支付。
第十九条 理财产品延续期间,财务部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月对委托理财产品进行账务处理,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理财产品到期后,应及时回收理财产品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五章 理财业务的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委托理财进行日常监督,包括委托理财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应提请公司及时中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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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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