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生物: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0 20:19:40
证券代码:002007 证券简称:华兰生物 公告编号:2025-023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
对《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1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
2 表人辞任后,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3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4 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5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6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责人。 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7 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的 现 有 总 股 本 为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的 现 有 总 股 本 为
8 1,827,456,666 股,均为普通股。 1,827,456,66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 1,827,456,666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9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一)公开发行股份; 本:
10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并;
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11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励;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五)公司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 (五)公司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要。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12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进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项、第(六)项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