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照光电: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0 20:14:14
证券代码:300102 证券简称:乾照光电 公告编号:2025-068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70 号),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照光电”或“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187,5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00
元/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500,00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0,763,769.4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79,236,230.55 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扣除保荐机构保荐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公司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储存账户中。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验,并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出具容诚验字[2022]361Z0016 号的《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
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与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子公司江西乾照光电有限公司、扬州乾照光电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 管协议》。
截至2025年6月20日, 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用途
号 存放金额
厦门乾照光 上海浦东发展银 Mini/Micro、高光
1 电股份有限 行股份有限公司 36070078801500000791 0.00 效 LED 芯片研发
公司 厦门翔安支行 及制造项目
江西乾照光 中国光大银行股 砷化镓芯片扩产
2 电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南昌 50020188000872534 0.00 项目
分行营业部
扬州乾照光 交通银行股份有 砷化镓芯片扩产
3 电有限公司 限公司扬州分行 395067000015003007447 0.00 项目
营业部
合计 0.00
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实施监管监督,并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
“Mini/Micro、高光效 LED 芯片研发及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 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 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 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 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 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 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琳、王成亮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 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
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乙方应为丙方开通账户的查询权。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江西乾照光电有限公司/扬州乾照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砷化镓芯片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琳、王成亮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