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普顿: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公告时间:2025-06-20 17:59:19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会 议 材 料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8 日
会 议 须 知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范意见》《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订本次会议须知:
一、本次股东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办理本次大会召开期间的相关事宜。
二、股东会期间,为确保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参会人员应当经秘书处确认参会资格方能进入会场,无参会资格的人士,公司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并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利益和干扰大会正常秩序。
四、股东需要在大会发言的,应于会议开始前十五分钟在秘书处登记,出示有效的持股证明,填写“发言登记表”,登记发言的人数原则上以十人为限,超过十人时安排持股数最多的前十名股东依次发言。
五、股东发言由大会主持人指名后进行,每位股东发言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和持股人名称,简明扼要地阐述观点和建议,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提问。
六、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议题进行,股东提问内容与本次股东会议题无关或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有权不予回应。
七、股东会按如下程序进行:
1、相关报告人向大会作各项议案的报告;
2、股东发言、提问;
3、股东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4、计票并由监票人宣布投票结果;
5、董事会秘书宣布大会决议;
6、参会相关人员签署会议文件。
八、本次股东会的议案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对应一票表决权。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
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选择一项,并以打“√”表示。对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识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处理。
九、投票时请股东、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按秩序投入表决箱,大会秘书处及时统计表决结果,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一名见证律师参加监票和清点工作。
目 录
议案一 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1
议案二 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9
议案三 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4
议案四 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6
议案五 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8
议案六 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30
议案七 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32
议案八 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36
议案一
修订《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重点修订新旧对照表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职工、债权人的合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1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3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股份提供赠与、垫资、借款、担保等形式,为他
4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
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 ……
5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需。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6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行。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份,自公司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