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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公告时间:2025-06-19 19:08:49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2,422,911
257,063,097 元。 元。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裁担任。担任 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裁辞任的,视为 事或者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和高级管理人员。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具有同等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由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 第二十条 公司由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责任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济源市清源水处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责
理有限责任公司 4 名股东为公司发起人, 任公司 4 名股东为公司发起人,发起人以各自
发起人以各自持有的济源市清源水处理 持有的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截至
有限责任公司截至 2008 年 1 月 31 日的净 2008 年 1 月 31 日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
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全部发行的 4,000 全部发行的 4,000 万股股票。公司设立时发行
万股股票。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的股份总数为 4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
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额为人民币 1 元。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数、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7,063,097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2,422,911 股,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除外。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资本: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公司采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可转债持有人
公司采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 在转股期内自由或通过触发转股条款转股,将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可转 按照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上市交易的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自由或通过触发转 股票。转股产生的注册资本增加,由公司股东股条款转股,将按照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 会授权董事会定期办理注册资本变更事宜。为公司上市交易的股票。转股产生的注册
资本增加,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定期
办理注册资本变更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权激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励;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所必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下 票的公司债券;
列条件之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其最近一 需。
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
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
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 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股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东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提交股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东会审议的授权议案及决议中,明确授权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实施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公司依照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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