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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达: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7 18:10:52

证券代码:832149 证券简称:利尔达 公告编号:2025-047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信息披露
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及内幕信息,具体标准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之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事件达到《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标准,公司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依法或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应当内容完整,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北京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己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或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或者难
以保密,或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进展、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暂缓披露的信息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六条 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或公司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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