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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胜智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6 18:55:08

证券代码:301083 证券简称:百胜智能 公告编号:2025-030
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自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现将相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
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江西百胜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由江西百胜门控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公司以发起方式由江西百胜门控设备有限公司整体变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现持有由 更设立,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0007055083069。
913600007055083069 的《营业执照》。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为公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新增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任何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7,866,667 股,公司发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77,866,667
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之一进行: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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