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江智能: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豪江智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14 18:33:21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40层, 邮编:2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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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3
正 文...... 7
一、公司实行本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7
二、本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8
三、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16
四、激励对象确定的合法合规性...... 18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18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9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9
八、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 20
九、结论意见...... 20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豪江智能 指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 指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划、本激励计划 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指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案)》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办法》 指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第二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
类限制性股票 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名单 指 《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激励对象 指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
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
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
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君泽君上海或本所 指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1 号》 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豪江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各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25]证券字 2025-014-1-1
致: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豪江智能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
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四、本所仅就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公司实行本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1、豪江智能系由宫志强、青岛启航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200MA3F9GUH9B,注册资本为18120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宫志强,住所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青岛服装工业园孔雀河四路 78 号,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研发;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塑料制品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家具制造;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畜牧机械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零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通用零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17 年 7 月24 日至无固定期限。
2、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青岛豪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5 号)同意注册,豪江智能于 2023 年 6 月
9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豪江智能”,股票代码为 301320。
3、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豪江智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因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需要终止、暂停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公司章程》、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审
字(2025)第 020769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豪江智能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不得审议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上市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豪江智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豪江智能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不得审议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