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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广道: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3 21:54:36

证券代码:839680 证券简称:*ST 广道 公告编号:2025-046
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当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442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披露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bse.cn)《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5)。
2025 年 6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2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金文明先生、赵璐女士、宋凯先生、刘海军先生、陈友志先生、安秀梅女士、WANG,YANG(王洋)先生、杨彬先生、陈曦先生、周绍鑫先生、邹璧鸿女士、李威先生:
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道数字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广道数字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广道数字通过制作虚假购销合同、发票、银行回单、发货通知单及入库单等
方式虚构销售和采购业务,从而虚增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2018 年至 2024 年上半年,广道数字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142,973,927.21 元、191,558,867.84 元、223,444,673.66 元、249,266,088.49 元、303,965,284.02 元、282,630,187.61 元、71,646,067.21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87.34%、95.39%、98.96%、85.87%、99.39%、98.14%、88.11%;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64,652,610.42 元、85,416,420.45元、117,359,597.78 元、133,078,197.50 元、162,512,396.11 元、151,900,201.80 元、38,629,991.69 元,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84.53%、91.17%、98.41%、83.30%、99.13%、92.26%、83.81%。上述行为导致广道数字披露的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草案)》(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此外,金文明作为广道数字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知和放任公司实施财务造假,协调第三方借款,审批同意其控制的两家关联公司配合资金流转。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财务资料、询问笔录、审批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广道数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同时,金文明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金文明 2016 年 6 月至今担任广道数字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
管理,明知并放任公司通过伪造合同单据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审批同意公司借用外部资金使银行存款期末余额账实相符;赵璐 2016 年 6 月至今担任广道数字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2022 年 6 月至今担任广道数字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员工实施伪造合同单据等财务造假行为及拦截询证函等应对审计行为;宋凯
合同和发货通知单上签字,指导财务人员制作虚假销售合同列表。在上述情况下,
三人签字保证公司 2018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
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海军 2016 年 6 月至今担任广道数字监事,根据赵璐的安排,在多份虚假
销售合同和发货通知单上签字,按照虚假销售合同列表制作电子合同,且明知其中深圳三大运营商客户实际不存在;陈友志2018年7月至今担任广道数字监事,根据赵璐的安排,协助开发软件用于制作虚假发票、银行回单等,并指导财务人员使用网上软件制作虚假完税证明。二人参与财务造假,却签字保证公司 2018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安秀梅 2020 年 9 月至今担任广道数字独立董事、2023 年 10 月至今担任审
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清楚公司具体业务和主要客户情况,未深入了解公司对三大运营商的业务开展情况,签字保证公司 2020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WANG,YANG(王
洋)2022 年 6 月至今担任广道数字独立董事,2023 年 10 月至今担任审计委员会
委员,对自已在公司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不是很了解,签字保证公司 2022 年、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杨
彬 2022 年 6 月至今担任广道数字董事,2023 年 10 月至今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对公司具体经营情况了解不多,签字保证公司 2022 年、2023 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三人虽不知悉、未参与公司相关财务造假行为,但未能提供勤勉尽责的证据,履职期间未质疑过相关业务的真实性,未在审议相应定期报告及信息披露文件时提出异议,为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曦 2016 年 6 月至 2023 年 10 月担任广道数字董事,未主动了解并持续关
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签字保证公司 2018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周绍鑫 2019 年 6 月至今担任广道数字监事会主席,未审慎监督、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签字保证公司 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二人虽不知悉、未参与公司相关财务造假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邹璧鸿 2015 年 10 月至今担任广道数字财务部经理,根据赵璐的安排,制作
虚假销售、采购合同列表及会计报表等,向审计机构提供虚假银行对账单、函证对象虚假的联系人信息等;李威 2018 年 11 月至今担任广道数字采购经理,根据赵璐的安排,配合制作采购相关的合同、入库单、付款申请单及销售相关的出库单、货物托运合同单、收货确认单等虚假单据,在年报审计期间拦截部分询证函等。二人虽不具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但其行为直接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万元罚款;
二、对金文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500 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 1,000 万元);
三、对赵璐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四、对宋凯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五、对刘海军、陈友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六、对邹璧鸿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七、对李威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八、对安秀梅、杨彬、WANG,YANG(王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九、对陈曦、周绍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鉴于金文明、赵璐组织、指使公司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还拟决定:对金文明、赵璐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金文明、赵璐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
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原件递交我局指定联系人,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风险提示
1、根据收到的《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起停牌,将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起复牌,自复
牌之日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根据收到的《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可能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5.1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如根据正式的处罚决定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bse.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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