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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丰华: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3 19:28:47

证券代码:300890 证券简称:翔丰华 公告编号:2025-35
债券代码:123225 债券简称:翔丰转债
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新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股东会议事规则》中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
修订如下:
1、修改“监事”“监事会”以及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相应条目编号顺延
除前述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书面反馈意见。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时提案的内容。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
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解释。拟讨论的事项涉及独立董事、保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 荐机构或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
董事、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相关意见及
理由。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9:15,其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当日下午 3:00。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职务,副董 务时,由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亦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事长亦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主持。 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 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此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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