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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科技:佳都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6-13 19:13:00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相互沟通,增进公司与投资者的相互熟悉和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公司诚信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沟通;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七条 公司指定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为公司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均应在第一时间内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予以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地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三条 现场参观。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工作的前提下,对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提出的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的要求应考虑安排,使其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但应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来访人员考察参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媒体采访与报道。
(一)公司欢迎各媒体和证券公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采访,并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新闻。
(二)如有证券类媒体对公司的正式采访经董事长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媒体公开宣传涉及公司有关披露信息的内容须预先经董事会秘书审阅,报董事长审批,并由品牌部人员做好记录及存档工作。
(三)代表公司接受媒体采访的人员,应积极配合媒体,但其提供的公司信息需以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为准则,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有效、公正,对于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提供。
(四)公司对媒体参加公司的活动或股东会,进行预约登记管理,报道文章内容由公司进行审核,并不得先于规定性信息披露刊登。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五条 电话咨询。
公司设立咨询专线电话,安排专人接听,保持线路畅通。对投资者咨询的问题,答复内容应以规定性信息披露内容的尺度为标准,使每位股东获得平等知情权。如当时无法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应向其征求联系方式,可通过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尽快给予答复。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网站(http://www.pcitech.com),为投资者提供各种公司相关信息,投资者可以登陆上述网站,及时了解公司情况。网站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一)公司网站设立了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布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以便投资者查阅。
(二)公司应及时对网站上的信息进行更新,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误导投资者。
公司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以前,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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