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美化工: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2 19:57:44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六月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应是多渠道、多层次的,同时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 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 股东会;
(四) 公司网站;
(五) 各种推介会;
(六) 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七) 一对一沟通;
(八) 邮寄资料;
(九) 电话咨询;
(十) 现场参观;
(十一) 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二) 路演;
(十三) 其他合法方式。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前述信息包括:
(一) 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料和数
据,公司证券部完成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在发布前,董事会秘书应向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发布。
(二) 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的新闻发
布会和研讨会、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等。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公司证券部完成文稿,交董事长或总经理审定是否公告。公司所有的信息披露
应遵循统一尺度,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
(三)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
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
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说
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
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会应从下述方面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 公司在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中小股东参加创造
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股东会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二) 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会的比例。对于公司章程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的事项,应当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三)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
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有
关实施办法办理。
(四)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在股东会选举董事的过程中,
应充分反映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并将从下述方面进行规范:
(一) 在公司网站上开辟“投资者关系”专栏,由公司证券部负责管理。
(二)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
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三) 公司将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必要时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
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
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四) 公司在自己网站上披露信息,须将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且须在公司
指定的网站披露后才能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统一回答,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相关人员接听电话或回复传真应在投资者工作档案中进行记录,明确回复人员、回
复内容以及投资者对相关回复的意见,或对电话回复进行录音。
第十三条 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并将采取如下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条件许可
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
公司应事先确定能向投资者回答的问题范围。若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
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
(二)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应当提前发布公
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
动主题等。
(三)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
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四)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
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五)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
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六)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
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七)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
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并注意如下事宜:
(一) 在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
创造机会。
(二)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
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
并作出报道。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并注意如下事宜:
(一)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
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当
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二) 投资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参观时,自行解决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