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钛业: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2 18:27:41
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5-046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金浦钛业及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包括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 12.59 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借款、承兑汇票等融资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反担保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14日、2025年3月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二、担保进展情况
因经营需要,公司子公司徐州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徐州钛白”)分别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申请授信 2300 万元、4000 万元,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钛白”)为上述华夏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为上述江苏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近日,已分别与华夏银行、江苏银行完成了担保合同的签署。
本次担保在可用担保额度之内。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徐州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成立时间:2010年11月1日
3、注册资本:6250万元
4、法定代表人:郎辉
5、注册地址:江苏徐州工业园区天永路99号
6、经营范围:化工产品及原料:硫酸法钛白粉及其综合利用化工类产品、黄石膏、硫酸、硫酸亚铁产品生产、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持有徐州钛白20%的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持有徐州钛白80%的股权。公司与徐州钛白关系结构图如下:
8、贷款用途:用于徐州钛白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
9、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状况(单位:元)
项目 2025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171,708,735.70 1,304,713,264.03
负债总额 515,455,734.10 643,134,995.80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63,214,807.41 216,025,782.34
流动负债总额 501,417,565.60 628,780,513.72
净资产总额 656,253,001.60 661,578,268.23
营业收入 253,947,725.98 985,491,995.25
利润总额 -7,262,975.34 -90,046,536.83
净利润 -5,083,042.66 -73,224,692.17
10、徐州钛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抵押合同主要内容
(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甲方(保证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2.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
付费用。
2.2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三条被担保债权的确定和保证方式
3.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3.1.1本合同1.4款所约定的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
3.1.2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
3.1.3主合同债务人、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3.1.4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
3.1.5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3.2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3.2.1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3.2.2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二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3.3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3.4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甲方不得以其他担保为由免除或减轻其保证担保责任。甲方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制执行等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的其他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其他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3.5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4.1.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4.1.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4.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
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4.3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第三条 担保最高债权额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债权额为:B。
A.最高债权额(币种)_/ (大写)_/ ,系债权本金(币种)_/(大写)_/ 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具体范围详见本合同第四条)之和;
B.最高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肆仟万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具体详见本合同第四条)之和。
担保最高债权额币种为人民币而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外币业务的,按授信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公布的现汇卖出价折算。
第四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其他约定事项:保证人已知晓贷款用途为偿还政府应急周转资金。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2.59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90.15%。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43,177 万元
(含上述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
资产的 30.92%。除此之外,公司无任何其他担保事项,也无任何逾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