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6-12 17:55:37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内部控制,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具备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审计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会计专业人士身份的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主任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和召集定期会议;
(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四)领导审计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五)确保审计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提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六)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七)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审计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八)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重新任命,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公司审计部,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工作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联络;
(二)安排审计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三)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提请委员会审议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管理层以适当方式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报告及会议文件;
(四)协调安排委员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五)协助委员掌握相关信息,要求管理层提供相关资料和材料;
(六)负责审计委员会与公司其他委员会的协调工作;
(七)其他由审计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十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指引、上交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高级管理人员应全面支持审计委员会工作,确保在公司风险管理、运营、业务和外部条件方面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其形式及质量应足以使其能够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对主要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内部审计事宜的贯彻落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调查或审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在公司系统内进行调查研究、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解释或说明等。
审计委员会应就有关调查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的回复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工作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汇总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含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召开的方式;
(二)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