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10 19:52:49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六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
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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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除按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
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
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平台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将根据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
所申请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
(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暂缓披露规定的情形;
(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豁免披露规定的情形;
(三)公司征询证券交易所并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
第十条 各控股和参股股东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
动与质押事项负有保证信息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传递的责任,并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应保证在对外信息披露中履行本制度
所列的各项原则,对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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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
的义务,并保证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项原则,对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
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成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次 经营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
日内)向董事会报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根据子公司的情况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在授权范围之外)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经营层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按本制度的要求传递各类
信息,并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项原则。对其所做出的任何有违反本制度的事件或行为,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及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保证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审计委员会成员和独立董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并有权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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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但是公司所有对外披露的信息都必须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来负责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
会应当立即立案调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2、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3、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4、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7、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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