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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科: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0 19:52:37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零二五年六月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及财务负责人应当向独立董事
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
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和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 1 页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七)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八)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九)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 2 页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
披露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独立董事应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与上述年度报告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和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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