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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智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6-10 19:05:49

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6月10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朗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披露。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涉及的本节规定的其他事件,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或者开发项目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上述指标计算规则有其他要求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为准。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事项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其他重大事项
(一) 重大诉讼和仲裁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上述事项的金额计算标准、报送文件以及公告内容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执行。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4)期末净资产为负。
2、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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