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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太和: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新增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9 18:35:49

证券代码:605081 证券简称:*ST 太和 公告编号:2025-042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及修订、新增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新增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相应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新增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及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依法办理修订《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工商登记备案等事项。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此外,本次公司拟同步修改部分治理制度,如《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内部审计
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并新增《子公司管理制度》。
具体制度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同日披露的相应制度。
三、《公司章程》的主要修订情况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1. 第1一条为维护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
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其他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
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2. 第2七 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 (上市)。
3. 第3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其产生及变更
方式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4. 4 新增: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5.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 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6.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 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责人。 务负责人。
第三章 股份
8.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平、公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
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
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9. 新增: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10.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1,324.7072 万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1,324.7072
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万股, 均为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11.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 删除
元。
12.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 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有本条行为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13.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作出决
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批准的其他方式。 方式。
14.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转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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