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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泰科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6-06 20:22:28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核查意见
二零二五年六月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737) 215-8491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关于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
核查意见
致: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泰科技”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闻泰科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本次交易之《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披露之日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之《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
(草案)》披露之前一日(即 2024 年 9 月 21 日至 2025 年 5 月 16 日,以下简称
“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自查报告、相关股票买卖主体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假设本次交易相关方其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声明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本核查意见系以本核查意见出具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本核查意
见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本核查意见不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核查意见仅供闻泰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闻泰科技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本所律师同意闻泰科技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材料中引用或按照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核查意见的内容,但闻泰科技作上述引用或披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核查意见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具体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 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
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及承诺,自查期间内,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关于邓丽、邱锡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邓丽及邱锡鹏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截止2025年5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期间 (股) (股) 月 16 日结余
股数(股)
2024.9.30-2024.10.9 - 200
闻泰科技(深 2024.10.11-2024.10.15 200 -
邓丽 圳)有限公司人 2024.10.21-2024.11.12 - 650 100
力资源部薪酬
主管、监事等 2024.12.6 500
2025.1.2 700
2024.11.12 - 300
2024.12.6-2024.12.13 26,600 -
邱锡鹏 邓丽之配偶 15,000
2025.1.2 - 26,800
2025.2.5-2025.2.10 20,000 -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截止2025年5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期间 (股) (股) 月 16 日结余
股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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