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6-06 20:07:42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2025 年 6 月 6 日,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选举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担任
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1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法定代表人。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人。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2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以其全部财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3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4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七条 ……
5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7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8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有同一种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担同种义务。 承担同种义务。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表决权; 应的表决权;
9 ……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凭证; 计凭证;
……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监事会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监事会成员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10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审计委员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讼。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