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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艺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6-06 18:42:40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内容 修改内容
将本章程内容“股东大会”替换成“股东会”,将第七章监事会内容删除,并在本
0
文中“监事会”替换成“审计委员会”,将“监事”删除,并对相关内容做调整。
第 1.01 条为维护广东精艺金属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其 第 1.01 条为维护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下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债权人的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1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定和 法》)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 章程。
本章程。
第 1.02 条为防止恶意收购行为损害公司稳定经
营、股东权益及员工利益,公司依据《公司
法》第 5 条、第 20 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2 新增第 1.02 条 办法》第 6 条、第 7 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相关反收购条款。任何收
购行为均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 1.09 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第 1.09 条(原第 1.08 条)总经理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 1.10 条(原第 1.09 条)公司全
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 第 1.10 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4 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 1.12 条(原第 1.11 条)公司根
第 1.12 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
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设立
司法》相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
5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
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动,并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要的经费、场地和人员支持。
件。
第 1.13 条公司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的前置研究讨论,并提
出意见建议。党组织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
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 1.14 条公司保障党员依法行使党员权利,在
员工招聘、培训、晋升等环节,同等条件下优
6 新增第 1.13 条至第 1.17 条 先考虑党员职工。党组织负责对党员职工的思
想政治教育和考核评价。
第 1.15 条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
员的任免、考核和激励,应当事先听取党组织
对其思想政治、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意见。党组
织独立开展政治素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人力
资源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 1.16 条公司党组织指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
组织工作,推动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协调
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 1.17 条公司每年按照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
1%比例计提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并据
实税前扣除。公司应为党组织提供固定的活动
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 3.02 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 3.02 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种
公正的原则,同一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利。
7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 3.03 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 3.03 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8
民币标明面值。 值。
第 3.08 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第 3.08 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外。
9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 3.09 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 3.09 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履行证券监管机构相关程序后,向不
(一)公开发行股份; 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0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 3.14 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11 第 3.14 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让。
第 3.15 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 3.15 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
12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标的。
第 3.16 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第 3.16 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13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精艺股份002295相关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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