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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时间:2025-06-06 11:56:42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3
第三章 股东会的通知...... 5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 6
第五章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8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10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 14
第八章 股东会纪律...... 15
第九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16
第十章 附则...... 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董事会召集和主持的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的按揭担保不包含在上述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八)监管部门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公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年度股东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阐明会议议题。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且每名股东只能书面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九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不含召开会议当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
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涉及增发股票、配股等需要报送深交所审核或者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提案应当于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前以书面的形式送达董事会,或者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以临时提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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