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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精达:宁波精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5 16:31:31

证券代码:603088 证券简称:宁波精达 公告编号:2025-031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关于同意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651 号),同意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8,000 万元的注册申请。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9,999,997.12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242,562.38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7,757,434.74 元。2025
年 5 月 28 日,民生证券将扣除承销费用(含增值税)1,00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
金的剩余款项178,999,997.12元划转至公司就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确保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以及募投项目的有序实施,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解放路支行及独立财务顾问民生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截至 2025 年 5 月 29 日)如下:
开户主体 募集资金专 募集资金户账号 存放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
户 途
开户行名称

上 海 浦 东 支 付 本 次
宁 波 精 达 发 展 银 行 交 易 的 现
成 形 装 备 股 份 有 限 金 对 价 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94150078801800002325 178,999,997.12 本 次 中 介
公司 解 放 路 支 机构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解放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鉴于丙方投行业务和人员将整合进入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各方同意在未来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业务迁移公告后,本协议由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继并按照协议约定继续提供服务。)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4150078801800002325,截至 2025 年 5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178,999,997.12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购买无锡微研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0 万元。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赵亚南、冯韬、苏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
贿赂或利益输送。
十二、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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