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6-04 20:51:3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化学”)股东上海创丰昕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创丰昕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长华化学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情况、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 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中信建投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信建投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 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相关承诺及声明》。中信建投证券已完成全部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建投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上海创丰昕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创丰昕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基本情况
上海创丰昕汇创业投
企业名称 资管理有限公司-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MA349MET1H
门创丰昕辉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创丰麦迪克私募 成立日期 2016 年 7 月 12 日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 97 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 D
栋 8 层 03 单元 C 之七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咨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除外)。
中信建投证券核查了上海创丰昕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创丰昕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取得了其出具的《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相关承诺及声明》,并对企业人员访谈,上海创丰昕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创丰昕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上海创丰昕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创丰昕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
2) 上海创丰昕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创丰昕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 上海创丰昕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创丰昕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长华化学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海创丰昕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创丰昕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创丰昕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创丰昕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创丰昕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创丰昕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计持有公司股份 7,582,620 股,持股比例 5.45%。
4) 上海创丰昕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创丰昕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 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或者禁止转让情形。
6) 上海创丰昕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创丰昕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 上海创丰昕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创丰昕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三、 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员进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九条规定的:“(一)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股份减持相关规则的规定并遵守其作出的承诺;(二)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三)出让股东转让股份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四)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综上,中信建投证券认为:上海创丰昕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创丰昕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符合参与本次长华化学股份询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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